台北市違建分類

違建,台灣最被詬病的奇特街景!

根據營建署統計,全台違建總數從106年的66萬4288件,暴增至111年的71萬858件,五年來增加4萬6570件,增長7.01%,可見違建拆除比不上增加速度!

六都違章建築概況

縣市106年
未拆除違建數量
111年
未拆除違建數量
5年增減率
台北市86,67381,620-5.83%
新北市186,493185,232-0.68%
桃園市61,70668,26310.63%
台中市78,547103,13931.31%
台南市29,32734,42417.38%
高雄市122,277120,066-1.81%
全台664,288710,8587.01%
資料來源:營建署 2023.9

違章建築: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及使用執照,而擅自建造、使用之建物。

違建一般可分為,舊有違建、既存違建及新違建,劃定時間依各縣市之法規而有所不同。

台北市違建分界

1.老舊房屋:35年10月1日以前及文山、南港、內湖、士林、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。

2.舊有違建:

  • 戶口遷入或門牌編釘證明
  • 52年以前原始設立稅籍之完納稅捐證明
  • 房屋產權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
  • 繳納自來水費電費收據或證明

3.既存違建:53年1月1日以後至83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。

4.新違建:84年1月1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。

台北市違建之處理

1.新違建 (84.1.1以後):只要查報一律拆除。

2.列管違建:符合 #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6至22條規定 #較經微 之新違建,如假山水、魚池、欄柵式圍籬、守望亭等,由工務局拍照列管。

3.舊有違建、既存違建、老舊房屋:由工務局拍照列管,再依照違法情節來安排是否拆除,這類型的違建僅是「暫緩拆除」,並不代表合法。

台北市為保障市民居住安全,對於83年12月31日前的違建,即便已進行拍照列管、分類分期處理,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,則不論大小、新舊一律優先拆除。

臺北市現行違建處理原則

建築法 第25條

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、縣(市)(局)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,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。

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2條

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,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,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,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