凶宅只是民間稱呼,沒有明確定義,在法律上,針對凶宅交易糾紛,依內政部97年函釋認定,須符合3大要件:
1.發生於賣方持產權期間:一般民眾認為只要發生過凶案就是凶宅,然而房屋經過長時間轉手,買賣雙方可能不知道該房屋的過去,故定義為在賣方持有期間有發生兇殺或自殺案件才算是凶宅。
2.兇殺或自殺死亡:不包含自然死亡,如老死、病死、意外死等。
3.致死發生地或陳屍地在屋內:不包含死亡案件發生於大樓公共區域,如中庭、停車場、樓梯間等。
實務上判定是否為凶宅,除參酌內政部函釋外,亦審酌其他具體客觀情形。
內政部規定,賣方應就其建物(專有部分)是否曾發生兇殺、自殺、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,分別依「產權持有期間有無發生」及「產權持有前是否知情」進行確認,並詳載於不動產說明書中。
買方購屋時除詳閱不動產說明書外,也可以詢問社區鄰居或當地派出所等,以避免賣方及仲介業刻意隱瞞凶宅之資訊,而產生交易糾紛。
內政部97.7.24 內授中辦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
本建築改良物(專有部分)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,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,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(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),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(不包括自然死亡)之事實(即陳屍於專有部分),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(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);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(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)。
Q & A
不算,是以死亡地點來判斷,原則上不是死在屋內,就非屬兇宅。但房屋的範圍包含附屬建物,如果死在院子、棚架、頂樓、陽台等處,房屋仍然算兇宅。
不算,因為頂樓和中庭都是公共區域,非專有部分,不算兇宅。但是,如果是從某住戶家中13樓跳樓而死在中庭,因為事發地13樓是專有部分,13樓就算是兇宅。
依照內政部97年的函釋,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的房屋在算兇宅,其他非自然意外死亡並不屬之,但事實上,應該是只要會讓人產生嫌惡,就還是房屋的瑕疵,會影響交易價值,賣方不得隱瞞,而且法院的見解未必與內政部相同,不少判決認為非自然死亡的狀況也屬於兇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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