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價稅自用住宅 如何突破「一處限制」

小明名下有兩間房屋,一間為自己居住,另一間供父母居住,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只能以一處為限嗎?

地價稅的一般用地稅率為10‰至55‰,採累進方式課徵,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僅為2‰,稅負差異顯著。

一、提出申請

  1. 若您的土地原適用一般用地稅率,需在每年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。逾期申請者,僅能從下一年度開始適用。
  2. 若已核定且用途未變更,則無需再次申請。

二、戶籍登記

  1. 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需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。
  2. 若在9月22日前曾遷出戶籍又遷回,則需重新申請。

三、無出租或營業

  1. 地上房屋不得有出租或營業情形。
  2. 若房屋部分用於營業,可申請部分自用,即營業部分按一般稅率課稅,自用部分則適用優惠稅率。

四、地上房屋所有權人

土地上的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。

五、面積限制

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(約90.75坪),非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(約211.75坪)。

六、一處為限

土地所有權人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用地僅限一處。

擁有多處自用住宅者,可將一處設籍於本人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,其他處則設籍於成年子女、祖父母、父母或岳父母等名下。只要符合其他條件,即可適用優惠稅率。

二、相鄰房屋合併認定

若相鄰兩棟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或其配偶,且經稅捐處勘查確認合併使用,則可合併認定為一處,適用自用住宅稅率。

三、選擇最有利的一處

若無法在多處設籍,建議選擇地價最高的一處設籍並申請自用住宅稅率,以達到最佳節稅效果。

四、自益信託土地適用

若土地為自益信託(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),且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,並符合自用住宅條件,則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。

透過以上方式,您可以有效降低地價稅負擔,享受自用住宅的稅務優惠。